行政诉讼补偿方案二审开庭前是否可以调解?
我有个行政诉讼案子涉及补偿方案,现在到二审了,还没开庭。我想知道在二审开庭前能不能进行调解啊,因为一直耗着也不是办法,要是能调解解决最好了,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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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补偿方案二审开庭前是否可以调解,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为行政诉讼补偿方案的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二审阶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前是否可以调解,但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是符合上述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在二审的任何阶段,包括开庭前,都可以进行调解。因为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不过,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院不能强制进行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则会继续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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