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可以一起判吗?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情,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对我造成了损害,我既希望撤销这个行政行为,又想要获得相应的赔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法院能不能在一个判决里既判撤销行政行为,又判给予我行政赔偿,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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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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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是有可能一起判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首先,行政撤销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让错误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而行政赔偿则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也就是对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并且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可以在一个判决中同时作出撤销行政行为和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例如,某行政部门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该企业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要求行政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符合撤销的条件,同时企业确实因该处罚遭受了损失,那么法院就可以在判决中既撤销该处罚决定,又判决行政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赔偿。所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是能够一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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