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法和民法的区别在哪里?
我在商业领域工作,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相关事务。现在不太清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刑法和民法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时,它们的处理方式、适用场景等方面有哪些区别呢?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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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刑法和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保护目的不同。民法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侧重于对权利人的经济赔偿和权利恢复。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刑法的目的则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会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即可。而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并且主观上通常要求是故意。 最后,处理程序不同。民法保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由权利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刑法保护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动介入,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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