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来遏止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是一个现实且严峻的问题。在很多领域,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传统的诉讼模式往往是基于个人利益受损而提起,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行政公益诉讼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它赋予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力,使得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更有效的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其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当公共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公共利益。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责令污染企业进行整改,恢复生态环境。 当然,要真正遏止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行政公益诉讼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还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公益诉讼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