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
我有个行政案件已经立案了,但是现在我和对方经过沟通,想私下解决。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案件立案之后还能不能撤案呢?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或者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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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原告来说,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里所说的申请撤诉,就是原告主动不想继续打这个官司了,想撤掉案件。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比如行政机关原本对原告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后来经过重新审查,改变了这个处罚决定,原告觉得可以接受,就申请撤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这一条法律给了原告一定的撤诉权利,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 其次,如果是行政机关自行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等情形,应当撤案。例如,经过调查发现当初立案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离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处罚的时间,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会撤案。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行政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错误立案或者过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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