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立案了还可以不受理吗?

我之前提交了行政诉讼,法院也立案了,但是现在法院那边好像又有说不受理的意思。我不太明白,既然已经立案了,怎么还能不受理呢?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合理吗,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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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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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立案和受理虽然紧密相关,但并不是同一概念。立案通常指的是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初步的立案条件,将案件登记在册的程序。而受理则意味着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认定案件确实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决定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表明,法院在立案时主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快速确定是否满足基本的立案登记要求。 然而,后续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法院是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比如,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像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关行政行为;又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清楚原告到底要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基于什么事实来主张权利;还有可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该行政行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处理或者不属于这个法院的管辖区域等情况。 所以,行政诉讼立案后,法院仍可能经过深入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是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是有权提起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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