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有什么区别?

我去法院提交诉讼,有的时候说不予受理,有的时候说不予立案,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各自适用的情况是怎样的。
展开 view-more
  • #不予受理
  • #不予立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阶段、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通常发生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的阶段。也就是说,法院在还没仔细去看案件的具体内容,只是看你提交的材料和起诉的方式等是不是符合基本要求,如果不符合,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不予立案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案件受理环节。在刑事诉讼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不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审判;在行政诉讼中,也是类似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不予受理更多地针对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不予立案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会不予立案。 最后是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如果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不予立案,在刑事诉讼中,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上诉。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