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有纠纷去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时,听到了不受理和不予受理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是处理流程上不一样,还是代表的意义有区别呢?想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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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不受理”和“不予受理”虽然看起来意思相近,但实际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含义上来说,“不受理”通常指的是相关机关或部门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不符合受理的基本形式要求等,而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请、诉求等进行接收处理。简单来讲,就是压根没把这个事纳入处理流程。例如,当事人向工商局申请处理一起医疗纠纷,工商局因为该纠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就会不受理。 “不予受理”则是指相关机关或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之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从而明确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这意味着已经对申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会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从法律程序上看,“不受理”一般可能没有一个正式的审查程序,可能只是根据初步了解就决定不接收。而“不予受理”是经过了一定的审查程序,并且通常会以书面裁定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比如,法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给原告。 最后,从救济途径来讲,当遇到不受理情况时,当事人需要重新确定有管辖权或职责的机关去提出申请。而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复议等。比如,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原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不受理”和“不予受理”在概念、程序和救济途径上都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准确理解其含义,以便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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