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与不予批准逮捕有什么区别?


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在法律实践中经常被提及,虽然看起来意思相近,但实际上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它们的概念。不批准逮捕,通常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从而作出不批准的决定。而不予批准逮捕,更强调基于某些特定的理由或情形,明确拒绝批准逮捕申请。 从适用情形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当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时,检察机关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例如,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批准逮捕。 而不予批准逮捕,除了上述不满足逮捕条件的情况外,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从法律程序和后续影响来看,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予批准逮捕同样要求立即释放,但后续的处理方式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可能继续侦查也可能终止侦查等。 总的来说,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情形、考量因素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