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受理和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我去信访反映问题,得到了不受理和不予受理两种答复,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它们在含义、适用情况、后续处理方式等方面具体的区别是什么,有没有懂行的人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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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受理和不予受理在法律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信访不受理。信访不受理通常是指信访事项由于不符合特定的受理要求,或者不在受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等原因,而未被接受处理。比如,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相关信访部门就不会受理。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而信访不予受理,往往是信访事项本身违反了信访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例如,信访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等。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在后续处理上,对于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会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通常会明确指出信访事项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信访人按照正确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简单来说,不受理侧重于事项本身的属性和受理机关的职责,而不予受理更强调信访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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