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有什么区别?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法院给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懂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它们的判定依据、适用阶段、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些方面分别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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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会导致当事人的起诉不能继续进行,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之后,对诉状进行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从而作出的不受理的决定。而驳回起诉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从适用阶段来看,不予受理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也就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时,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例如,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而驳回起诉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如果发现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从法律后果来讲,不予受理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再次向法院起诉。而驳回起诉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解决了导致驳回起诉的问题后,再次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坚持以原有的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再次起诉,法院可能会再次驳回。 在救济途径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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