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参与了一场行政诉讼,法院那边说可能会出现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分别是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对我会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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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驳回起诉主要针对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的法定要求。例如,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就好比你去主张一个和你毫无关系的事情的权益,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你都不知道告谁,法院也没办法处理;又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这个事情不归这个法院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从程序上否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意味着案件还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作出的。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时,法院就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原告主张被告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违法,但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违法,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适用。这时候,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从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它是从实体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进行了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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