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收到法律文书的时候发现有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在适用情况、产生的法律效果上是不是有很大差别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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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处理方式,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裁定驳回主要是针对程序问题。比如,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像没有明确的被告、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就会用裁定驳回起诉。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参赛选手如果没有满足参赛的基本规则,就会被取消参赛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而判决驳回则侧重于实体问题。当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时,就会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如同在比赛中,选手虽然符合参赛资格,但在比赛过程中没有达到获胜的标准。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再次起诉。这就像是选手这次因为规则问题没参赛,下次满足规则了还能再来。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情况下原告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和理由。 最后,表现形式也不同。裁定驳回一般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而判决驳回则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呈现。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格式、内容和法律效力的表述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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