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同时进行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重要途径,但它们通常不可以同时进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明确了两者不能同时进行。 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就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出现不同机关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对同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事人在遇到行政争议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