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在法律的框架下,不服仲裁裁决通常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的缘由。 首先,我们要明白仲裁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是一种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解决争议方法。一般在民商事领域,比如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它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当事人通常不能再就该纠纷寻求其他仲裁或类似途径。而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并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所以,仲裁裁决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所以,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等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