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交诉讼费可以吗?


上诉是否可以不交诉讼费,需要分具体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如果不缴纳,可能导致上诉按撤回处理,一审判决就会生效。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是可以不用缴纳诉讼费或者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比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如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上诉人存在经济困难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诉讼费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司法救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