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有哪些特点?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诉讼。下面来详细介绍它的特点。 首先,权利主体特定。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才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次,义务主体特定。赔偿义务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只有存在过错行为的配偶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比如,虽然第三者介入了婚姻,但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通常不能直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再者,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当事人不离婚而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并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但只要不提出离婚,就不能单独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且,如果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另外,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最后,举证难度较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然而,过错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很难获取直接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法律问题。因此,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