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还有再审申请时能否申请以物抵债?
我有个案子,目前已经申请了再审。现在我想申请以物抵债来解决债务问题,但是不清楚在还有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的申请,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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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子还有再审申请的情况下,能否申请以物抵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物抵债的概念。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办法用金钱来偿还债务的时候,用他的财物来抵偿债务,以此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从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的一种,在执行阶段是可以的。 当案子处于有再审申请的状态时,如果再审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原判决仍处于生效可执行状态。若符合以物抵债的条件,比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是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这时候以物抵债就相当于在执行程序中达成了执行和解。 然而,如果再审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阶段,原判决的执行通常会被中止。因为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适合进行以物抵债。因为再审结果不确定,如果最终原判决被改判,之前的以物抵债可能会导致新的纠纷和问题。所以,法院通常会等再审有了结果之后,再根据新的判决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以及能否进行以物抵债。 综上所述,案子有再审申请时,要根据再审申请的进展情况,结合以物抵债的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申请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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