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回避是否可以?


在法律中,回避是一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在司法程序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关于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回避是否可以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不过,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那么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如果在第二次开庭前才发现存在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形,并且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之前并不知晓该事由,那么在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回避是可以的。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决定相关人员回避;若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申请。 但如果是明明在第一次开庭前就知晓回避事由,却故意不在当时提出,而在第二次开庭前提出,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认为申请不合理而驳回。总之,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回避是否被允许,要根据具体的回避事由发现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等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