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财产保全写了否是否可以撤销?
我在申请的时候,财产保全那一项写了否。现在情况有变,我又想申请财产保全了,不知道之前写了否之后还能不能撤销这个选择然后重新申请,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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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法律规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里虽然主要说的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也能体现出财产保全措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 对于申请时财产保全写了否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从法律逻辑和实践角度来看,是有一定操作空间的。因为申请时填写‘否’,并不意味着你完全丧失了后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如果在后续过程中,你发现有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合理理由,比如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影响将来判决执行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法院主要会考量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你的申请合理,并且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那么就可能会同意你的申请。法定条件一般包括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等。 所以,申请时财产保全写了否并不绝对不能撤销之前的选择,只要有正当理由,是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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