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经进行了鉴定,二审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当事人对一审的鉴定结果存有异议时,往往会关心是否能够申请重新鉴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鉴定。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比如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需要对合同的笔迹、印章真伪等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一审已经进行了鉴定,二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一审的鉴定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那么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例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这就意味着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此时法院可能会同意重新鉴定。再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像鉴定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或者鉴定材料来源不合法等,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然而,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但又不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为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能否得到法院的准许,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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