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换届后仲裁员对原审理的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我遇到一个仲裁案件,目前仲裁机构正在进行换届。我担心换届后之前负责审理我这个案件的仲裁员不能继续审理了,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度和结果。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换届后仲裁员对原审理的案件到底能不能继续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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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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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换届后仲裁员对原审理的案件是否能继续审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仲裁以及仲裁员的相关概念。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员则是仲裁案件审理的核心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对于仲裁员能否继续审理原案件,并没有统一的、绝对的法律规定说换届后就一定能或者不能继续审理。一般情况下,这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规则。 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后续的协商中有约定,明确表示希望原仲裁员继续审理案件,那么在符合法律和仲裁程序的前提下,原仲裁员是有可能继续审理的。因为仲裁本身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约定来进行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 从仲裁机构规则方面来说,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仲裁机构可能会规定,在换届等机构内部变动情况下,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允许原仲裁员继续审理未审结的案件。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相关规则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换届后仲裁员继续审理案件的具体条文,但在整体原则上强调保障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原仲裁员对案件情况已经熟悉,继续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和高效处理,就可能会安排原仲裁员继续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然而,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仲裁员因换届不再具备仲裁员资格,或者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那么就不能继续审理案件了。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如果换届过程中仲裁员出现类似这些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自然就不能继续审理原案件。 综上所述,换届后仲裁员对原审理的案件能否继续审理,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机构的规则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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