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了解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案外第三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个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编对该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目的和功能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是未参加诉讼但权益受损的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撤销损害自己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目的是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