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要继续进行?
我在一个仲裁案件里申请了仲裁员回避。现在我特别纠结,不知道之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还要不要接着进行。如果继续,我担心会影响公正;不继续的话,又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申请回避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到底要不要继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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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过程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因素的仲裁员参与案件。当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利请求重新进行已开展的仲裁程序,但最终决定权在仲裁庭手中。仲裁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决定,比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重新进行程序对整个仲裁进程和效率的影响等。如果仲裁庭认为之前的程序没有问题,不会影响最终的公正裁决,那么可能会决定已进行的程序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进行;反之,如果仲裁庭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就可能会同意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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