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目的是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关键在于受让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一般情况下,只要股权受让行为合法有效,受让人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就成为了公司的合法股东。一旦成为合法股东,就享有股东的权利,包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但是,如果股权受让人事先知道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并且该抽逃出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限制。因为受让人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受让股权,可能会被认为有一定的过错。不过,这并不必然剥夺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只要公司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等法律规定,受让人依然可以提起诉讼。 总之,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通常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但要综合考虑股权受让的合法性、受让人是否知情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