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之前有部分税款没缴,现在要补缴。我就想问问,这补缴的税款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等税前扣除呢?要是能扣除的话,能让公司少交点税,减轻点负担。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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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个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性质来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征税,它是在企业的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得出的,本身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某年度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补缴的这部分税款在计算其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其次,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它并不包含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中。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要上交给国家的,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补缴的增值税也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比如,企业因为税务申报失误少缴纳了增值税,补缴时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然而,像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税金就包括上述税种。如果企业补缴的是这些税款,并且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那么在补缴年度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补缴上一年度少缴纳的房产税,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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