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与保证人能否同时适用?
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在考虑申请取保候审。现在不清楚保证金和保证人这两种保证方式能不能同时用。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来讲,这两者能不能一起使用呢?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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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金与保证人能否同时适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金和保证人的概念。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保证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而保证人则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自然人。 对于保证金和保证人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明确使用了“或者”一词,这表明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中,保证金和保证人是二选一的关系,不能同时采用。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从立法目的来看,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保证金还是保证人,其作用都是起到担保的效果。如果同时要求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这无疑会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负担,不符合保障人权和司法效率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机关违反这一规定,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同时适用。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证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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