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的公司还能合作吗?

我在考虑和一家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主要是一些货物供应方面的合作。但心里很纠结,一方面觉得这可能是个拓展业务的机会,另一方面又担心这家公司情况不稳定,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和这样的公司合作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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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重整的公司还能合作吗”这个问题,答案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判断。 首先,了解一下破产重整。重整是指为了使面临破产的企业能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实现债务的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制度,这是防止企业破产的重要制度。《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从法律层面分析能否合作。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法院指派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是否应继续或暂停其营业行为。在重整期间,如果要和该公司合作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依据特定情况判断。通常来说,若签署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一般视为具备合法效力:一是合同需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二是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合同的订立流程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及破产重整规则。然而,倘若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涉及对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造成伤害或违反破产重整程序等问题,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商业风险角度看,虽然破产重整给了公司重新振作的机会,但该公司此前申请过破产保护,说明其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即便完成了破产重组程序,也不能完全排除再次陷入危机的可能性。比如,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些规定虽有利于维护公司稳定,但也反映出公司仍处于较为特殊的阶段。 总之,和破产重整的公司合作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在决定合作前,建议全面调查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管理团队能力等情况,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谨慎做出决策。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为使面临破产的企业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制度。 管理人:由法院指派,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等相关事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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