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费用是否可以优于担保债权?

我公司目前面临破产,有一些破产费用需要支付,同时还有担保债权。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破产费用是不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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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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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与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破产费用是否可以优于担保债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而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物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通俗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获得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表明,担保债权在对特定财产的受偿上具有优先性。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是不同的。担保债权是针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在清偿顺序上,两者并不存在谁绝对优先于谁的问题。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那么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都可以得到清偿。但如果债务人财产有限,对于担保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而对于非担保财产,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就是说,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是不同的,它们分别针对不同性质的财产。 综上所述,破产费用不能简单地说优于担保债权。它们在破产程序中有着各自明确的受偿规则和范围,这都是为了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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