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是否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要探讨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我们首先要明确贪污罪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接下来分析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性质。破产清算组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临时组织。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可能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 如果破产清算组成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当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破产企业的公共财物时,是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的。 此外,若破产清算组成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以贪污论,也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但是,如果破产清算组成员不具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身份,那么通常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不过,他们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财物等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身份,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