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因为这种缔约过失责任,我能得到的赔偿范围是哪些呢?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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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讲,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信,让另一方受了损失,那犯错的这一方就要赔偿。 在赔偿范围方面,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很明显能看到的、因为对方过错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说,为了和对方签合同,你支出了一些费用,像去实地考察的差旅费、为准备合同签订而支出的咨询费、评估费等,这些费用因为对方的过错白花了,就是直接损失,对方要赔给你。 间接损失相对复杂一些,它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说,因为和对方谈这个合同,你放弃了和其他更好的交易机会,结果对方最后不诚信,导致你失去了原本能从其他交易中获得的利润,这部分预期能得到但没得到的利润,就是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会比较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这种损失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并且和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在判定间接损失赔偿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总之,在遇到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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