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法律层面,破产管理人是有可能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其职责就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股东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股东不再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的、不分份额的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管理人发现股东存在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破产管理人就有权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也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的权利,如果股东不配合,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实际上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破产管理人是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