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是否可以撤销?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重整,法院已经受理。但现在公司找到了新的投资方,有希望恢复正常经营,所以想了解下,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后还能不能撤销这个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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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出现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例如,如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过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撤销”受理,而是对重整程序的终止。 另外,如果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是不轻易撤销的。因为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涉及到众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随意撤销可能会对各方利益造成损害。而且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是基于严格的审查和法定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以通常要撤销受理需要有充分的法定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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