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确诊躁郁症能否认定婚姻无效?
我和伴侣结婚后,对方被确诊为躁郁症。我现在很担心这段婚姻的效力问题,不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结婚后确诊躁郁症的情况,能不能认定婚姻无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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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里并没有将一方在婚后确诊躁郁症列入婚姻无效的范畴。也就是说,单纯因为婚后一方确诊躁郁症,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婚姻无效。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方在婚前就患有躁郁症,却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这和认定婚姻无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所以,一般情况下结婚后确诊躁郁症不能认定婚姻无效,但可能涉及可撤销婚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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