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是在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比如说,在一个债务纠纷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突然身患重病,无法履行义务,法院就可能裁定执行中止,等被执行人病情好转后再继续执行。 而执行终结则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以后不会再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在一个赡养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去世了,那么这个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从法律后果来看,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执行,执行程序还会继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而执行终结则是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当事人之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判断是适用执行中止还是执行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