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能一起认定吗?

我在工作中了解到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这两个罪名。现在有个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既存在为私利故意歪曲法律裁判的行为,又有超越职权处理事务的情况。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能一起认定吗?是会数罪并罚,还是按一种罪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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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枉法
  •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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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能否一起认定,需要从这两个罪名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司法人员为了私人利益或者人情,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歪曲法律。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办事,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这表明两者是不同的罪名,有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在实践中,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有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枉法的过程中,可能同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符合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通常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那么就应当数罪并罚。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裁判行为和滥用职权处理其他事务的行为,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就应当按照各自的罪名进行定罪,然后合并处罚。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能否一起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和案件事实。要准确判断是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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