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级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县级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居民参考。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方面,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若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若能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 - 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同样一次性计发3 - 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土地方面,如果涉及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各有不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意味着房屋将被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等建设 。 评估资质:是评估机构具备的合法从事评估工作的资格条件,具备此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被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