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


在探讨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的撤销和变更。合同撤销,通俗来讲,就是因为合同存在一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合同显失公平等,使得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把这份合同的效力给消除掉,让合同恢复到没签之前的状态。而合同变更呢,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让合同条款更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双方新的意愿。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撤销和变更有明确的条文。其中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在民法典中有详细列举,比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而关于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一般是不允许同时提出撤销和变更合同的诉求的。这是因为撤销合同和变更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撤销合同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所有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都要恢复原状;而变更合同则是在承认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如果同时提出,会让法律关系变得混乱,也不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的操作规则。 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果合同存在严重的瑕疵,如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可以选择请求撤销合同。如果只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不太合理,通过修改能够让合同更加公平合理,那么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合同。而且,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从法律原理和实践操作的角度,撤销和变更合同不能同时提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利益诉求,合理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