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的某个条款?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是存在可以撤销合同某个条款的可能性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可撤销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比如说,你在签订合同时,错误地以为某个条款所涉及的价格是包含了所有费用,但实际上并不包含,这就属于重大误解。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合同另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诱导你签订了包含某个条款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有人威胁你,如果不接受合同中的某个条款,就会对你或者你的家人不利,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条款是可以撤销的。 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明显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极其不利,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不过,要撤销合同的某个条款,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它们来进行审查和裁决。而且,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