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叫签认罪认罚后可以不起诉吗?


在检察院叫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的。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在处理时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而关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同的不起诉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即使构成犯罪,但如果情节比较轻微,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检察院依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经过审查发现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又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检察院都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签了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