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书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是劳动仲裁程序的重要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从内容上看,仲裁裁决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首部,会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文书名称、案号,以及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会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接着是正文部分,这是裁决书的核心。正文会详细记录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仲裁请求就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事实则是双方当事人围绕劳动纠纷所陈述的事情经过;裁决理由是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裁决结果就是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具体决定,比如支持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请求,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裁决日期就是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具体时间。 最后是尾部,会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情况,以及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比如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裁决书已经生效,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并且该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