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双方协商好后是否能撤案?
我之前报了案,现在和对方协商好了,不想再追究这件事了,想问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案呢?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协商好后撤案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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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报案后双方协商好后是否能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一些属于自诉案件的情况,当事人是可以撤案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像一些轻微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虐待案(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等都属于自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协商好了,被害人可以选择撤案。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情况就不同了。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即使双方协商好了,被害人也没有权力直接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是否撤案,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而不是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协商决定。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即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等协商结果,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报案后双方协商好后能否撤案,要根据案件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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