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件受理费能否作为延迟履行金的本金?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没履行义务。现在涉及到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我不太确定案件受理费能不能算在延迟履行金的本金里。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部分费用到底可不可以作为计算延迟履行金的本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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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受理费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案件受理费是否能作为延迟履行金的本金,需要先了解案件受理费和延迟履行金的概念。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这笔费用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收取的。而延迟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案件受理费是否属于计算延迟履行金的本金范围。 一般情况下,延迟履行金的本金主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其性质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有所不同。通常认为,案件受理费不属于当事人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本金。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计算延迟履行金时,主要是以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等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将案件受理费纳入其中。但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要计入延迟履行金的计算范围,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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