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算不算聘用?


试用期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正式聘用,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劳动关系确立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试用期内,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式聘用。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阶段,是雇主对员工绩效进行评估,员工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身期望亦作出衡量的阶段,是双方相互选择的过程。 其次,从合同约定角度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试用期就是正式聘用。 最后,从待遇和权益方面分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试用期和正式聘用后的待遇通常还是存在差异的,例如在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岗位稳定性等方面。正式聘用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更加稳定,享受的权益也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试用期不算正式聘用,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一个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进一步相互了解和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