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立案时能否将被告地址改成原告地址?
我打算起诉离婚去立案,填写信息时突然想到,能不能把被告地址改成我自己的地址呢?我不太清楚这样做符不符合规定,也不知道会不会对立案和后续的流程有影响,所以想问问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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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立案时,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把被告地址改成原告地址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被告地址是确定被告身份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准确的被告地址有助于法院顺利地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送达给被告,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能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就明确要求在起诉时要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信息。 如果随意将被告地址改成原告地址,会造成法院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但这不仅会延长诉讼时间,还可能影响被告及时知晓诉讼情况并参与诉讼,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离婚立案时应如实提供被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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