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去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吗?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对方户口所在地离我特别远,去那里起诉很不方便。我想知道离婚是不是一定得去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有没有其他办法能在我这边的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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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并不一定必须去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那么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而不是其户口所在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如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非只能去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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