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我和对方离婚后,我发现自己不能生育了,现在很希望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由我来抚养。但不太清楚不能生育能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以及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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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因素,但并非绝对。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不能生育可视为一种特殊情况,但要变更抚养权,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没有适宜孩子成长的环境和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即便没有生育能力,也难以获得孩子抚养权,除非对方存在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比如对方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等。而且,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还需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如果要变更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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