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以暂时不支付吗?


在原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暂时不支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子女抚养费的概念。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费暂时不支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一方暂时经济困难,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支付抚养费,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恢复支付,这种约定是可以的。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虽然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免除。即使一方暂时经济困难,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或者在支付方式和时间上作出灵活安排,比如分期支付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约定了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随着子女的成长和生活、教育等费用的增加,如果原有的约定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同意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暂时不支付,但这种约定要合法合理且不损害子女权益。若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