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遗产?
我家里涉及遗产继承的事儿。有个继承人因为一些事儿丧失了继承权,可他有子女。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他的子女还能不能代位继承遗产呢?心里一直犯嘀咕,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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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遗产的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然而,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从法律规定来看,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且被代位继承人本身享有继承权。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意味着其本身已经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如果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了继承权,代位继承就失去了基础。所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例如,甲是被继承人,乙是甲的子女,丙是乙的子女。若乙因故意杀害甲而丧失继承权,那么此时丙就不能代位继承甲的遗产。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继承秩序,防止因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不当行为,而让其子女不当获得遗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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