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公民、法人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而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在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公民、法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且不服时,应积极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